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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关于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渝府发〔2020〕12号),大力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大健康产业集聚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养健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引导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北研发、中转化、南制造的总体思路,构建产学研医在空间上联动发展的空间格局。北部大学城片区发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创新引领作用,形成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团队聚集的产业创新策源和成果孵化中心。中部金凤区域集聚创新型生物医药科技企业,布局研发中心和总部基地,成为西部的生物医药科技公司集群标杆。南部石板至巴福一带以高端制造为核心,聚焦创新成果产业化,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药、高端化学制剂、医疗器械制造集群。

第四条 聚焦重点细分领域构建产业生态圈。以医疗器械、生物药为两核,聚焦重点细分赛道构建产业支柱。医疗器械领域,以智能康复设备、医疗机器人、运动医学、IVD(分子诊断、POCT、免疫诊断)、高值耗材(神经介入、骨科、微创)为重点;生物药领域,以新靶点、下一代抗体等创新药为核心,重点布局抗体药物、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新型疫苗。在化学药、中药和医养健三极,重点发展改良型新药,持续支持创新药;注重药文化传承与数字化科技融合;构建西部一流的医疗集群,发展精准健康管理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五条 支持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龙头企业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重点细分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高端人才团队、高端专科医疗机构、数字健康新业态项目、创新平台以及相关科技研究服务平台落户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重点支持。

第三章 支持创新研发

第六条 支持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对年度研发费用不少于100万的企业,按研发费用的3.7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药品创新研发。

(一)临床前研究补助。在研创新药(含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下同)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按临床前研发投入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在研改良型新药(含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和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下同)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按临床前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二)临床试验补助。在研创新药完成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后、完成I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后、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该阶段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的补助;在研改良型新药和已上市生物制品完成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后、完成I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后、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该阶段研发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350万元的补助。

(三)已享受第六条支持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补贴的,药品创新研发补助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单家企业年度药品创新研发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一)临床前研究补助。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按临床前研发投入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按临床前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临床试验补助。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临床试验研发投入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700万元的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临床试验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三)已享受第六条支持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补贴的,药品创新研发补助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单家企业年度医疗器械创新研发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产业化和产品推广

第九条 支持药品产业化。企业通过注册申请或引进的方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产业化,单品种销售额超过50万元、首次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时给予奖励:创新药物分别奖励400万元、600万元;改良型新药和已上市生物制品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全国前三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分别奖励60万元、90万元;其他仿制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企业通过注册申请或引进的方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产业化,单品种销售额超过50万元、首次年销售额突破500万元、首次年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时给予奖励: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250万元、60万元、60万元;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集约化生产。获得无关联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年度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产品推广应用。

(一)建立新产品首购首用支持机制。对辖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新产品首次投入市场的,在遵循全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前提下,支持优先进入辖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采购目录。

(二)辖区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辖区内无关联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医疗设备等产品的,年度实际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加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生物医药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投资额(不包括用地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资助。已建成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辖区内无关联企业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7%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额(不包括用地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资助。已建成的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为辖区内无关联企业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年度实际服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7%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与第十三条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章 培育健康服务业态

第十五条 支持高端医疗服务产业发展。医疗机构获评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评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大健康流通业现代化建设。支持医药物流标准化和冷链物流仓储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额(不包括用地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进出口便利化常态化。

(一)高效通关服务和优惠便利措施。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抗体原研对照药等)进出口的生物医药相关单位,定期通报西永海关。西永海关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工作,对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给予相应海关优惠便利。

(二)鼓励医药进口贸易。对取得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总代理权或首家代理权的企业,单品种首次年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发挥资本市场引导作用。成立政府引导的大健康产业专项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医药企业参与的方式,加大对大健康产业的投资力度,不断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招商引资、金融支持、开放合作等领域扶持政策按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与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重庆高新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渝高新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政策兑现资金来源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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